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 1】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 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o 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案例 2】F 股份有限公司是 1999 年 4 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 年 9 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 2000 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 万元,每股面值 10 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 2000 年 10 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试分析: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2.F 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1.《公司法》第 137 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 3 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3)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