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国外中小学教育法规简介及其启示本章摘要:中小学教育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问题,为了加快中小学教育,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世界各国都通过教育立法的形式,确保中小学教育顺利开展。本章重点简介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中小学教育法规概况,以供广大中小学教师参考。第一节 国外发达国家中小学教育法规简介一、英国中小学教育法规简介英国是最早进行初等与中等教育立法的国家之一。最早可追溯到 1802 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部法律将初等教育宣布为进行劳动的必要条件,这是早期重要的初等教育法案。18—19 世纪以前,英国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甚少,国民教育的权力集中在教会手中。初等教育主要由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办理,由于师资匮乏,教育质量低劣,学校和入学人数严重不足等,造成了英国初等教育的落后,这种教育现状一直遭到人们的批评。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人阶级为争取教育权利作出了不懈的斗争,国家对教育的干预逐步得到加强。1833 年,在宪章运动的压力下,为了缓和阶段矛盾,英国国会颁布了《工厂法》,该法规定: 9-13 岁的童工必须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两小时的义务教育,工厂主雇用的童工必须持有厂医的年龄证明书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否则要受到处罚。19 世纪下半叶,英国基本完成了工业革命,技术的革新要求工人受到更多的教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与英国开展经济竞争,工人运动也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在 1870 年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法案”),以普及初等教育义务教育为立法重点。它规定:⑴国家对教育有补助权与监督权;⑵将全国划分为数千个学区,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⑶对 5-12 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⑷在缺少学校地区设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 9 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⑸学校中世俗科目与宗教科目分离,等等。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强迫初等教育,它标志着英国国民初等制度正式形成。以后,英国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的法案。1876 年的教育法规定,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1880年教育法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龄定为 5-10 岁。1891 年教育法规定实施免费初等教育。1899 年教育法又将义务教育的年龄提高到 12 岁。进入 20 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文化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资产阶级政府被迫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中等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