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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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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受。虽然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都是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所以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主要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 2/3,配偶享有1/3。其他方面:继承权的放弃、丧失、恢复、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一个继承案件中,如果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 年辞职去日本留学。1996 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损失。自行车的损害。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 500 万日元周某和吴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 70 余万元回到上海。(1990 年)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吴方认为根据贵国法:吴某的父母、女儿、配偶周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财产应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均分。周方认为:1.应根据日本法解决本案继承,而根据日本法规定:①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②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子女享有 2/3,配偶享有1/3。③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2.“逸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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