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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浅谈对几种特殊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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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1-6-3-4-1-8-9-2-3-8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浅谈对几种特殊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实施监督方面,经过不断的努力、探索和实践,正在改变着长期以来形成的被动、呆板、走过场的局面,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日益明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理论上讲,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处于监督之中,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来说,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处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中。依法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人大责无旁贷,法不容辞。但是,就现状而言,人大的监督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仅从监督的广度来看,还存在监督的“禁区”和“死角”,有些本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还没有进入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视线。显而易见的有:一是对实行“条管”的行业和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三是对同级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监督;四是对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五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究其原因,总认为,其行业和部门的负责人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或没有法律依据,不好实施监督权。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对以上五种特殊情况的监督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应当及早将其列入人大监督工作的议事日程。 一、对实行“条条”管理的行业和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 从地方来说,实行“条管”的行业和部门主要有工商、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电力、石油、邮政、通信、烟草等。这些行业和部门因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没有列入地方政府序列;或者有些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其行业和部门的负责人也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其或往往是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一些管理权、处罚权,人大对其在本行政区内的执法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比较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不等于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就其“条管”行业的部门的工作性质来说,仍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有些行业和部门的工作也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其工作内容有些也属于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里的讨论、决定实际上是监督之意。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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