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 一、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 年 1 月 1 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 14.02 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 30 年,交款日期为当年 7 月30 日前交 400 元,12 月 30 日前交 403 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 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 2000 年 1 月 l 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 年 1 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 50 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 年 7 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 2000 年 9 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 年 1 月 11 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 2000 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 30 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 2000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 2000 年 12 月 20 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 2001 年 1 月 11 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 2000 年至 200l 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 30 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