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权力的限制下 2.3 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律与权力的联系 一个有趣的现象值得注意:法律的进化史却同时也是权力从集权走向分权的历史。或许这一现象为命题 Q 增添了几分论证。然而我们的看法是:事实上权力被限制了,但并不代表是法律在起的作用。通过简单的常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进化史也同时也是物种逐渐灭绝的历史,但是我们显然不能认为法律是物种灭绝的原因。逻辑上论证 A 与 B 之间的关系时并不是仅从 A 存在 B 也存在来论证的,而此时的论证只是逻辑论证的第一步。 我们以一个着名的案例为例进行说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vi] 确定了着名的米兰达警告法则,警察的权力在此境况下将被受到制约。警察权力的限制是法律的结果吗?我们并不这么认为,如果警察的权力的限制是法律的结果,那么在米兰达案之前警察的权力为什么没有受到限制?如果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创造了一项规则,即“法官造法”,因此事实上仍然是在法律之下权力受到了限制。确实,这种分析为命题 Q 增加了说服力。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解决:法官在本案中所造之法适用于本案的根据是什么;如何理解法官的这种造法?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进行分析。 2.4 立法权诸问题 权力膨胀、权力寻租等问题困扰着当代社会。据此人们认为这些案件的发生是法律不完善,因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弥补法律的漏洞,因而加大立法以弥补漏洞成为一种潮流。因此,如何使法律保持与时俱进从而弥补法律漏洞是法学家、立法者关心的问题。法律的与时俱进不仅表现为立法,也表现为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成为一个试图弥补法律漏洞的尝试。然而,与时俱进的法律真的能够限制权力吗?法律问题的出现呼吁着法律的完善,立法随之被提上日程。立法是复杂的过程,分歧重重,各种利益交织。法律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尤其当涉及权力时。代议制及民主商议被认为是立法的两大基石。纵观各国的立法无不采取代议制,殆当今各国都不是古希腊式的城邦社会,全民参与已经不可实现。 代议制的存在使得代议本身备受关注,如何合理地挑选出代表成为代议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还是听证,代表的选择都非常重要。不管实质如何,代表的出现迎合了程序正义。“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的这一告诫使得代议制深入人心。代表是由最基层的直接选举开始的,这一制度的设计令人难以怀疑正义在这里的失效,代表的产生处于最直接的监督下。确实,直接选举中,代表的产生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