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19 世纪之前,国际交易主要是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基本采取现货贸易形式,虽然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在一国内进行,其全部交易活动事实上都是处于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支配之下,这样,“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这个时代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随着产业革命在 19 世纪的完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资本的大量积累和集聚,通讯业的发达,金融、信用和保险业的兴起与繁荣,使交易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分离,跨越国境的交易时常发生,“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受到了挑战。而“契约自由”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国际商业界赞同。但几乎与此同时,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发生作用,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许多限制,为此,特征履行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稳定性,每一项原则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节 客观标志原则 一、客观标志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客观标志原则是指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依照某些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性标志来确定合同准据法。它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理论上的直接体现,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古老的理论,产生于 13 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初期,巴托鲁斯(Bartolus)通过总结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并提出了一些标志作为适用的依据。后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相沿成习,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学说。 二、常见的客观标志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最能体现客观标志原则的标志主要有两种: 1.合同缔结地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地方。自巴托鲁斯提出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以来,合同缔结地这一标志一直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直到 19 世纪上半叶,久而久之,形成合同缔结地法这一系属公式。在交通、通讯等不甚发达的封建制度时期,合同缔结地常常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聚集地,故以此为标志决定合同法律适用有其优越性和合理性。 2.合同履行地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合同履行地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标志,亦产生于法则区别说时期,但最初它在这一领域中的地位并不突出。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合同预定结果的发生地、合同标的物的所在地,也是最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地方,故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德国的萨维尼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