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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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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下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会导致第三人的信赖,第三人有可能基于此信赖而有所行为,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会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其忽视了第三人将会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安 排自己事务的可能性,将使第三人的信赖落空。而且,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形成利益 第三人的合意后随意反悔而不受约束,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有违诚信。科宾(Corbin)先生 认为,“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内,都一直存在着承认和强制执行第三人权利的压力。通过对第三人实施了救济的几千个案件的研究表明,对被告人没有任何不公;相反,其研究表明,拒 绝给予救济可能与一般的正义与便利观念不符,而且那些被拒绝给予救济的案件经常在事后被认为与现存道德有惊人的冲突。” 3.成本节约的考虑 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使得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只能通过向债权人主张来实现,债权人此后还得向债务人追偿,虽然最终也可达到与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样的效果,但无形之中当事人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有学者认为,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起诉,将不止一次地简化诉讼环节。台湾学者所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缩短给付功能 ,也正体现的是此种成本节约的效果。学者认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 即允许由受益人享有这种权利,可在尽可能少地采用诉讼的方式下,实现受约人的意向和满足受约人的希望。 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一)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第三人是否知道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生影响。且第三人权利取得不以其 承 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人承诺,则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了。(注: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 年版,第 300 页。)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存在或确定,也无关紧要,只要第三人在合同履行时能予确定即可。第三 人权利为合同权利,取决于创设这种权利的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该合同为无效、可撤销或不可强制执行,那么第三人的权利也受同样的影响。 第三人权利的取得,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授予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此种意思可通过推定加以确定。合同确立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指向第三人,义务履行的直接效果便是使第 三人受益,这样,效果的直接性与义务的确立为其意思,合在一起,构成了推定其有利益第 三人意思的基本前提。这里,债务人给付的方向是一关键因素,如果债务人的给付是指向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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