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能 改 造 合 同 书(效益分享型)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 368 号 CTA 财富中心 26 楼电话传真0731-88995988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效益分享期”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技术资料”是指本项目涉及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以及用于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2“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或改造)的设备以及有关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1.3“初步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合格投入运行之前,甲乙双方组织的验收。1.4“核算年”是指起始日计起的十二个月。1.5“天”是指 24 小时。1.6“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7“现场”是指安装合同设备的甲方所在地。1.8“备品备件”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的该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的文件。第 2 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2.3 本项目以单个水站或单台设备为单位进行节能效益核算,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和效益分享期见本节第 2.7 条之约定。 2.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对拟改造的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方案设计、设备选型、设备制造(或外购)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此方案须经甲方签字批准。完成前述准备工作后,甲乙双方商定设备安装时间。 2.5 乙方将合同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甲方应提供适合的场地存放并保管这些设备,并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