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2×330MW 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商 务 合 同商 务 合 同包 号:第 12 包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合同号:HKDL20100206-12买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二月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 2×330MW2×330MW 机组机组合同签字页买方名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卖方名称: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方”是指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是指 (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 4 章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 18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 3 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 2 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 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 1 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1.13“电厂”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