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的基本价值第一节 秩序一、秩序的含义阅读材料: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商君书·开塞》)法者,宪令著于宫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君无术则敝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三国演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与秩序概念相对的是无序。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可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①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不过由于时代和切身利益的不同,特别是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的不同,人们的秩序观,即什么是秩序,为什么需要秩序以及需要何种秩序的观点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②建立社会秩序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在阶级社会中,秩序总是首先起着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作用,因而秩序是有阶级性的。尽管大多数人都承认社会应当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但在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秩序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历史上看,大致出现过四种代表性秩序观念。(1)等级结构秩序观。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并非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能力,人应分为不同等级,各安其职,各得其所。中国古代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也是如此,“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非子·忠孝》)(2)自由、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