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 政 执 法 规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乡规划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城乡规划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城乡规划执法实行持证亮证制度和告知制度。规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亨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履行职责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第四条 城乡规划执法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上级批令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局长的回避由县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局决定,其他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三日巡查制度,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周巡查制度。第六条 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二)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放线记录相符;(三)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的规定相符。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要求。第八条 实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口头制止。如口头制止难以达到监察目的的,应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建设事实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批后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第三章 立案第九条 规划核实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将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案件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初步调查发现违法事实存在后,立即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