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概念、要件、效力,合同变更与合同的更新有何不同?(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变更 :(1)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2)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 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