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引论:债与债法的基础知识(一)债的概念、特点、种类(二)债法的内涵(三)涉外之债的认定依据第一节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概述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不同方法三.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四.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联系的债。涉外之债在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以及适用的具体规则等方面都与纯国内之债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是国际私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以合同之债为例。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国际合同关系,也称为涉外合同。这种合同的认定标准一般是考察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有无涉及外法域的因素,如果具有这些因素则为涉外或国际合同。如某日本公司和某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即为主体涉外的国际合同;两家中国公司签订的将一批位于日本的货物进口至中国的合同属于客体涉外的国际合同;两家中国公司在日本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事实涉外的国际合同。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都采用了这一认定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 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主体涉外性的考察有一些不同,其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国籍而是考察营业地是否在不同国家,该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此外,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涉外因素的标准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形式是多样的,不应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况,而应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涉外”情况1。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考察国际上目前较为通行的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多数国家对合同法律适用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即以主观论为首要原则(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客观论为限制和补充(在当事人选择无效或未做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分割方法为基本思路(对与合同有关但可以独立考虑法律选择的问题如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