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影视创作合同,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研讨会综 述 近日,我院与上海市作家协会(下简称“上海作协”)联合主办“规范影视创作合同,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研讨会。我院郑肇芳副院长和高中院部分专业法官以及上海作协副主席叶辛、部分剧作家、影视作品制作单位、影视主管部门代表、上海市版权局主管人员近三十人参加了会议。本次研讨会就以下五个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 一、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郑肇芳副院长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 21 世纪经济和科技竞争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 WTO 的临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是著作权保护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全新挑战。江泽民总书记在 7 月 1 日“庆祝建党 8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三个代表”要求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著作权案件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因影视委托创作合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审理中发现此类合同往往约定不明,履行不规范,这给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解决纠纷带来一定难度,对此,人民法院需要紧紧依靠从事文化事业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共同为保护作家权利、繁荣文艺创作而努力。我院知产庭庭长蒋丽珍介绍了目前案件审理中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同缺少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内容。而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仅明确剧本的名称,对剧本所要达到的基本创作要求,如剧本的主线、要表达的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等则未作约定。这虽然为剧作家提供了完全自由创作的空间,但正因为对合同的质量标准无明确约定,又无其他标准可资参照,故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剧本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的问题上各执一词。而且,影视剧本作为文学作品,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其质量好坏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2、剧本的验收标准有失公平合同往往采用影视制作单位审查通过或剧本投入拍摄作为剧本验收通过的标准。这一约定维护的是委托一方的利益。而影响剧本使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剧作家的创作水平问题,也可能是影视制作单位的资金、导演、选题等问题。因此仅以委托方单方的利益取舍作品,对作为合同平等主体的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3、合同履行的过程不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家向委托方交付剧本、交付剧本的时间、剧本是初稿、修改稿还是定稿,影视制作单位向作家提出剧本的修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