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 建筑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 我国于 2003 年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二、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三种法律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积极作用:(1)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我国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建筑法》第 7 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