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胜利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省南通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滨河路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阳。该公司合约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镇尧安新村 100 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生,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 年 6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桂锡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勇和被上诉人苏州公司、八建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阳、黄爱江、张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1997 年 9 月 23 日,鸿达公司与八建设备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层施工合同》。约定:鸿达公司承包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的劳务作业层,并在八建设备公司的管理下,按该公司管理模式承担工程施工工作;承包范围为给水、排水、消防栓系统、电气动力照明工程、通风空调管道及风管制安(装)约 1 万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八建设备公司应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向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投标报价的条件,组织和施工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等;鸿达公司应按编制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八建设备公司负责,不得再行转包和分包,未经八建设备公司授权,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鸿达公司承诺在下列情况下,八建设备公司可以拖欠其工程款:①八建设备公司还未同业主办清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