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不足百字的条款原文,与内容迥异的案件事实间有共鸣有碰撞。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与理解,对立法原意的探究与遵循,关系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基于此,将我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谈以下浅见。 一、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为成立合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前产生的给付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因而在理论上又称为“附随义务”,缔约人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四项: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重要要件,若缔约人根本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则根本谈不上什么缔约上过失责任。 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另一要件便是未违反合同义务者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即使违反了先合义务,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法律只能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人对其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所以这就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就不承担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中。在民法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之有无和损害之大小而定,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先合同义务人是否有过错,一要看要约是否已经生效。二是要看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要看义务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另外,还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