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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仍应支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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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张生贵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应支付。张小姐于 2008 年 2 月 13 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月薪 85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 年初,公司打算对大部分员工进行降薪,张小姐没有同意,最终双方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达成一致:由张小姐提出辞职,公司支付张小姐一个月工资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劳动合同后方能拿钱。张小姐遂在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是 2009 年 1 月 16 日 17:20 分补签。公司盖章后返还一份给张小姐,但公司盖章处并没有签写订立日期。张小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小姐委托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后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败诉,支付张小姐的主张。 【庭审纪实】 张小姐称:其进入公司后,公司从未提出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否则,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方称: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直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多次向张小姐催讨,张小姐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2009 年 1 月 16 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动合同。然张小姐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 2009 年 1月 16 日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 2008 年 2 月 15 日,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 2009 年 1 月 16 日17:20 补签。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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