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嘉兴市秀园路跨运河大桥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的顺利施工,实现按期保质工程之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施工发包和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第二条:乙方承包内容:1、施工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桩基础工程。2、施工内容:钻孔桩的成孔、护壁、下钢筋笼(包括钢筋笼连接、声测管连接及吊车吊装)、混凝土浇筑等全部工作内容。第三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含钢筋笼的钢筋供应及加工制作、运输 ;不含桩体的混凝土供应,及各项试验检测费用),计件承包形式。第四条:工期要求:1、 合同工期: 开工 完工 合同天数: 2、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开始计算工期。 3、 工期顺延:3.1 甲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差异时,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3.2 运河北岸甲方现场供电供水在 100 米范围内由乙方负责解决,河南岸由乙方自行解决。3.3 遇有不可抗力,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4、由于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至使工程工期拖延:4.1 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拖延 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处理 10000 元罚款,此款从结算款中扣除;4.2 乙方接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按乙方所完工程量的 50%办理结算;4.3 乙方接到拆场通知后,必须在 天内拆场完,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5、暂停施工 5.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5.2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现场机械、人工的停滞费用,双方当天书面确认),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