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执法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许可行为,提高规划许可效率,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按照工作规程实施规划许可,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便民和讲求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按渝规发[2005]104 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分为“市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管理建设工程”两类。规划许可按“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委托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四种方式办理。第二章 工作制度第五条 主办、协办制度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实行主协办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抄告同级、限时完成”的原则办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同意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简称《协办通知》)。协办部门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申请材料的,其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按规定协办部门应在十日内回复书面审批意见。第六条 窗口制度在市规划局、区分局分别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窗口(简称市局窗口、分局窗口,统称窗口),实行一个窗口进件、同一窗口出件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在窗口公示;规划许可决定在市规划局、区分局适当位置公布。窗口负责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的登录、接转;负责规划许可证件的颁发和其他行政决定函件的发出;负责应申请人要求对窗口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负责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市政工程、市规划局管理的跨区域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