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操作 规 程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 应收取: 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 、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1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 )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3 )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 、身份证明:(1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 、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6 、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7 、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 应收取: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3 、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 、变更资料: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应收取: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