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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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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 3 号楼 6 单元 B02 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 8 号楼 6 单元 B02 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 年 1 月 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 0102 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 3 号楼 6 单元 B02 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 0102 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 1996 年 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 12 月 23 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 001 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 1997 年 12 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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