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公民隐私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银行推出的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保管箱服务项目逐渐受人青睐,保管箱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已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的肯定,特别是实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后,银行保管箱业务在国内迅速崛起,许多大中城市都出现了“保管箱热”。然而,就在这种热销现象的背后,在各商业银行都加大投入参与到保管箱业务竞争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这项业务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因此,本文将以我国首例银行保管箱纠纷案为背景,对银行保管箱业务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应对策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年 9 月 4 日,书画名家吴湖帆的孙子吴元京,与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以下称为银行)下属的保管箱中心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双方约定:银行将保管箱租赁给吴使用,每年租金人民币 700 元,同时约定因银行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不超过 5000 元。此后,吴元京在保管箱中存放进其祖父的《吴湖帆临黄公望富春山居图》等 10 幅书画手卷。后因保管箱进水导致其存放的 8 幅书画严重受损,吴元京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290 余万元人民币。而银行主张:空调给水管脱落造成保管箱进水是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而且双方已对违约责任在合约中作过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依租箱合约,将书画存放被告提供的保管箱内,现物品被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作为被损书画的所有者,应当知道书画的价值及保管要求明显高于一般物品,轻易将书画存放在底层保管箱内,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吴元京财产损失费人民币 76 万余元。 上述背景案件引发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 ??银行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本文背景案例的判决情况可以推断,法院对吴元京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定性也应当是租赁合同关系,否则,如果认定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将负有必须完整返还原物的义务,法院的判决也将会产生本质的不同。 尽管银行保管箱合同不是典型的租赁合同,但从业务实践和法学理论分析来看,其都应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时鉴于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而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虽然仅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