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均享协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指南翻译说明在诸多的技术和工业领域中,特别是生物技术领域中,遗传资源为新产品的研发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此,遗传资源的获取条件、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遗传资源使用后利益的分享等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就上述问题,现有的一些国际条约、地区和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有一些框架性的规定。其中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世界粮农组织(FAO)的《有关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等。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的具体安排通常是通过协商达成许可、合同或协议(包括“材料交换协议”,即 MTAs)等实现。此类协议一般是在特定的控制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内机制下发挥作用,并应符合其他有关环境、公共资源、少数民族和社区的权利和地区发展的法律,以及合同法和产权法等的规定。应当说,协议和合同方式在确定和解决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方面只是一种可选的方式,其仍有许多不足和限制,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对称很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讨论中此方式受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批评和拒绝。但实践中,以合同方式解决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做法已广泛存在,而在相关制度和措施没有建立和完善之前,其仍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这一问题。因而,无论在国际谈判中我们的立场为何,对于惠益分享的合同解决方式我们还是应该给予一定的关注。而在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对于确保遗传资源获取和使用所产生的利益平等分享以及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致力于制定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平等分享协议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委员会制定“指南”的四项原则是:原则 1:在[合同指南][知识产权示范条款]中确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应承认、促进和保护所有正式和非正式形式的基于或与遗传资源转让有关的人类创造和创新成果。原则 2:在[合同指南][知识产权示范条款]中确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应考虑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政策目标和框架的区域特征。原则 3:在[合同指南][知识产权示范条款]中确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应确保所有相关的权利人充分和有效的参与,并针对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