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7 – 通过法律强制权利直接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注解:此规定针对一些诉讼法律允许法律强制机构进入住所或营业处进行搜查和查封电子数据或电脑本身。此类诉讼法律需要法律强制机构在进入嫌疑犯家中检查他或她的计算机前请求获得法庭批准。国家法律名称法律条款处罚规定备注澳大利亚刑法 1914 第 3K 和 3L 节N/A已颁布中国台北刑事诉讼法已颁布中国香港警队条例 www.justice.gov.hk/home.htm (第 232 章)第 232 章,50 节,搜查诉讼事实和没收相关材料 (1) 警务人员拘捕任何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合理地怀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属合法─ (a) 任何由法律订定判处的罪行,或有人(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或(b) 如该警务人员觉得因以下理由将传票送达并非切实可行,则任何罪行─ (i) 该人的姓名不为该警务人员所知,亦不能由该警务人员轻易确定;(ii) 该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所报姓名是否其真实姓名;(iii) 该人并无报出一个可作送达的妥当地址;或(iv) 该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所报地址是否可作送达的妥当地址。 (由 1992 年第 57 号第 2 条代替)(1A) 警务人员可根据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权力,即使他没有为此而发出的手令,亦不论他是否目击任何人犯罪。 (1B) 警务人员拘捕他合理地怀疑可被递解出香港以外的任何人,乃属合法。 (2) 任何根据第(1)或(1B)款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如强行抗拒为逮捕他而作的行动,或企图逃避逮捕,则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办法,以执行逮捕。N/A已颁布 (3) 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4) 如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该人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该人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于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5) 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6) 凡任何人被警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