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黔建房通〔2010〕556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文件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应将《示范文本》上传至本部门的网站上供合同当事人下载、使用。三、各地要组织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示范文本》,要结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工作,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各地要在 2011 年 3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2011 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四、《示范文本》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使用。2011 年 1月 1 日以后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附件:《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_ 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索 引说明基本术语释义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