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2005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2005 年 月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团体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代码为 GDD。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8 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 1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15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2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 20 人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第三条] 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