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承包合同来源:作者: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 798.8 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 16,000.00 元,承包期限六年(自 2006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20 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 96,000.00 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 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 25 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 22 天)补贴的 1 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 4 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 3 样,副食不少于 6 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 15%。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 6:30—7:30,午餐 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的价格标准收取。 (5)承包人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7)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 (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