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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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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2005-008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 设 委 员 会制定合同说明及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操作习惯制定而成。本合同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征询了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法律界、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意见。印制的合同条款为示范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等特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可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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