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第三条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五条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进行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第六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第九条平等协商的内容(一)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人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