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甲方: 重庆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朗晴广场裙楼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朗晴广场现场 。1.3 建设规模:约 平方米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 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确定: 2.1.1 2009 年 月 日由我司认可的《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书、答疑、补遗确定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书中的全部内容(详附件)执行2.1.2 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余碴清理及外运。2.1.3 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2.2 乙方免费完善、深化钢结构施工图的相关节点详图和计算书。2.3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验收通过的方式组织施工。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约定为准:3.1 本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3.2 中标通知书3.3 招标文书及附件3.4 投标书及其附件3.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6 图纸3.7 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附件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四条 工程工期4.1 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下列第 4.1.2 条款的方式确定:4.1.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4.1.2 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4.2 工期为 25 天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此工期包括本合同中不属工程承包内容的配合工期。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5.1 监理单位及人员发包人委托 重庆联盛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5.2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 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涉及对工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