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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律调整的相关操作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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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律调整相关操作问题探析摘要: 学界已有共鸣,雇佣关系应纳入劳动关系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个中理由、角度多从两者的概念、界定、联系,以及本质、渊源出发作的论述。 在实际的并轨操作中,缘于雇佣关系用工主体范围的宽泛,雇佣关系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以及需考虑到的雇佣关系的用工弹性等问题,我们还需要仔细考察各类情形的雇佣关系若在劳动法律调整下可能产生的“不服”和差异。 通过分类探析的方式可以较综合地思考和讨论纳入操作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是对雇佣关系可能被劳动法律调整可行性的理论探究。关键词: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调整 劳动法律规制 分类探析 一、引论——雇佣关系的“左”、“右“案例一案情提要:2007 年 11 月,王某受聘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老板李某开车,月工资 1200 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系民营企业,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老板李某。2008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 时许,王某受老板李某的指派开车送人去安徽芜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本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 4 月 1 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 月 10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的申请。王某不服仲裁裁决,于 5 月 1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简析关注:本案中,王某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则事故处理就简易许多,适用工伤保险,且遵循无过失原则。若无法证明,便认定为雇佣关系,这样责任认定、赔偿方案都会按照民法精神按过失分配。可见,避劳动关系退而求雇佣关系成为了一种惯性的现象。案例二案情提要:2006 年 3 月,唐某应聘到保安公司做押运员。根据合同,唐某根据公司业务安排,从事不定期的押运工作,并按押运次数每次领取相应报酬。同年 4 月 24 日晚,唐某接到公司分配的任务,负责从火车站押运两台装载机车。但是,唐某没有按规定在火车站装好车后立即押运,而在编组场里找车时,随意穿越铁路,结果被运行的车辆撞上,挤压致死。事后,当唐母、唐妻等亲属向保安公司要求相关赔偿时,未能如愿。于是,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劳动关系确认赔偿。简析关注:与案例一类似,唐某与公司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处理本案焦点。但又有不同。唐某“不定期工作,每押运一次获一次报酬”等事实,表明其与公司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而是两个经济者之间经济价值的交换,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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