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之新法解读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三部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此之前作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寿终正寝。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将淡出法治的历史舞台。新法的实施,旧法的废止,立法思想在变,法律规定在变,因此在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在变。新法取代旧法,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法与旧法之间,其法律适用有何区别,存何问题,本文立足审判实务,以旧法为参照,将新法作一解读,希冀引玉之功,有利司法裁判。 一、立法思想彰显人文精神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解释》的总体规定看,新法根据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彰显人文精神,突出人文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其法律规定可以看到立法者特别重视保护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1]等等。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2]这些条款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现了立法者的人文关怀,也突出保护了弱势群体。 《解释》对原来《办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数额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方便了受害人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