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正当程序研究 ——以司法审查为视角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 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丹宁勋爵1摘要:本文试图从程序正义特定视角出发,考察我国的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实践成效,通过对于审查逮捕的主体、条件、程序、司法救济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解读审查逮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具体规则要求,并由此提出质疑在我国当下的司法体制中,重构所谓的由法官主导的司法授权及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在解构照搬西方的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模式的移植难以实践的情况下,提出应当立足于当下推行审查逮捕司法化方面的改革,如审查逮捕公开听证试点、听取辩护人意见试点、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等,提出审查逮捕的新型正当程序模式,推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审查、强化辩方审前介入与部分引入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对席审查模式。关键词:审查逮捕、羁押、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长期以来,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犯罪控制、轻正当程序执法思想,引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左右了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并没有完整的针对强制侦查等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活动的权力制约规则,也缺乏对于程序违法的救济与制裁途径。毋庸置疑,我们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在于侦查阶段,因为之后的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都是建立于侦查取证的基础之上。但是整个法规范体系内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制约或空白或空洞,着实让人捏着一把冷汗。2013 年刑事诉讼的修法,一大亮点是将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在法治文明化方面的进步,并配套建立或完善了相1 [英〕丹宁勋爵:《法淨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西揆、刘墉安译,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17—118 页关具体制度,表征之一——就是集中在对于逮捕的条件和审查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明确并完善逮捕的实质条件,同时在程序方面凸显了审查逮捕的公开化、司法化。诸如新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应当讯问及听取意见的规定,第 91 条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及告知家属的规定,第 93 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等,2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单方面强调打击轻保障的做法。但是如何在侦查阶段实现立法承诺的当事人权益保障,尤其是如何与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原则3,以及其背后的正当程序理念接轨,仍然还是一个尖锐的矛盾与复杂的任务。第一章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