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 2010-2011 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采购方: 石门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中标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实施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印发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09]6 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车辆维修行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愿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觉接受车属单位的监督,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县政府采购办的监管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1.凡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维修应填报《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申报单》(以下简称《报修单》)在乙方(指五家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公务车辆轮胎修补可由车属单位自行处理))。乙方应做好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石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指石门县楚江镇所涵盖的范围),城区以外的可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一定的施救费用。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报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发动机和底盘大修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点维修的管理1.凡维修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及时、如实填写好《登记簿》,据此作为维修档案之一。2.凡维修车辆发生保养和维修都必须在定点企业维修,车属单位应及时按下列情形通知甲方委派公务用车监督员到现场核实,概算金额在 2000 元及以上的,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负责定点维修的人员、车属单位司机、车属单位管理车辆的负责人、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和维修厂家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同时对更换配件的名称及数量共同认定,概算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由维修厂家、车属单位鉴定即可维修,500 元至 2000 元之间的由维修厂家、车属单位和监督员鉴定即可维修。3.乙方应保证送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