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在炼铁厂用电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炼铁厂外单位在炼铁厂的用电行为,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特制定本项制度。2.适用范围:所有长期或短时使用炼铁厂电力系统电源的单位。3.内容:3.1.炼铁厂以外的单位,需长期固定(从接入日起连续 12 个月以上或共计 8 个月以上)使用炼铁厂电源的,应当由设计院或生产部、技改工程部等出具设计或用电布置证明,经炼铁厂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准入。3.2.炼铁厂以外的单位,因施工、临时驻厂等原因,需使用炼铁厂电源的,需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用电申请,经炼铁厂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准入。3.3.外单位使用炼铁厂电源时,应在使用之前一周内向炼铁厂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用电设备性质、容量、用电时间,获得经批准后由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指定电源接火点,并由设备检测、修理部负责炼铁厂电气维修的车间接火。私自接火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处 1250 元,处罚炼铁厂相应责任车间 5 分。3.4.外单位在炼铁厂范围以内用电,必须自备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及炼铁厂管理标准的配电设备,绝缘、接地(接零)、防水防雨符合要求,必须要有合理、灵敏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50 元。3.5.用电线路的敷设除公司指定炼铁厂负责的施工项目外,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及炼铁厂现场及电气管理规定,接受炼铁厂的管理。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50 元。3.6.设备检测、修理部用于炼铁厂范围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用电前向炼铁厂设备科通报其临时用电的容量及接火点,对于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接火点,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其整改。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50 元。3.11.由于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要求而被公司处罚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公司因此处罚炼铁厂的,用电单位必须赔偿炼铁厂损失并为炼铁厂挽回名誉,否则炼铁厂终止其用电。3.12.凡在炼铁厂用电的,炼铁厂有权收取用电单位电费,或由生产部从炼铁厂总用电量中扣除,有合格电度表的按电度表走数收取,无电度表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用电量标准收取,或按双方协商进行,此条应在用电前澄请。3.13.用电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炼铁厂对其用电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对炼铁厂提出来的问题积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否则炼铁厂有权终止其用电。3.14.用电单位的操作、检测、修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动到炼铁厂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与炼铁厂有关的用电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