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使用一般规定1、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2、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3、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4、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5、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得少于 2 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实行防碰撞的安全措施。7、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当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8、对 630kNm 以下,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mdash;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的塔式起重机;对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20 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9、塔式起重机工作 1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