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下面是我分享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XX〕38 号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现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XX 年 5 月 2 日 附件: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稳步实施,根据《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方案》规定,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开展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 第四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核算。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二)分级计提。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成员公司总部与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三)统筹使用。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共同应对住宅地震风险。 (四)集中管理。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交由市场化机构代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