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1 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为一级。2 地下车站管理用房宜集中一端布置。管理用房区应有一个安全出口通向地面,该区内站厅和站台层间的人行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3 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极有必要实行防火分隔设施。4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 2500 `m^2`。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纳耐火极限 4h 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纳 C 类甲级防火玻璃。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5 地下车站的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纳不燃材料。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纳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6 站厅与站台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缘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3m。7 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纳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纳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8 防火卷帘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纳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并应达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9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车站外部空间。 (2)其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间。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电梯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⑶ 与车站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10 站台公共区的任一点,距疏散楼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于 50m。在站台每端均应设置到达区间的楼梯。11 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12 供人员疏散时使用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况下的 90%计算。13 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