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允许各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下面就和我一起看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吧。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XX〕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 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XX 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法律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进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讨论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XX 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 20XX 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XX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法律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实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