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 年 1 月 10 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 12 社。 被告:翁俊超,1960 年 1 月 30 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 12 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 1997 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 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 20XX 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4 月 24 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肖 xx,女,汉族,19xx 年 xx 月xx 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xx,联系电话 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 诉讼代表人:吴 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 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 1 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 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 xx 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 20XX年 12 月 12 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 元。 20XX 年 8 月 11 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 1 万元。原告之父亲肖 x 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 1992 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肖 x 后于20XX 年 6 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 x 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XX 年 11 月 3 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