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缘何执行与政策相违反?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业税的降低甚至取消,着实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而先前制定的《土地承包法》早已使“土地流转”成为在固定承包期限 30年不变中一个炙手可热的字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应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但越来越多的农民却在不自愿中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变得“无田可种”,其种田积极性也就无从得到发挥,各地土地流转中的纠纷不断增多。 违反土地流转应该实行自愿的原则 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 6 组,是一个人均耕地只有亩且地块不均、肥瘠不等的一个普通村民组,20XX 年这个夏天,他们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被许昌市一峰企业公司收购,刚刚发芽的秋庄稼在夜里没经过他们的同意就被旋风耙无情地毁坏,之后的数天夜里,200 亩优质耕地种植的庄稼遭受到了同样的命运。 记者来到该地进行采访时,看到被流转的其中一块土地已经是开工建设了,雨后的耕地布满了积水,被掘土机挖出的土堆放在挖出的坑旁边,坑里积满了雨水。另一块耕地还没有被施工,在平常应该是满地庄稼的田地却是另一番景象:遍地的田间杂草,间或其中有零星的还没有被旋风耙毁坏的棉花、玉米等秋作物,仿佛一个荒芜的庄园。 据了解,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可以通过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合理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非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专家指出,自愿原则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两大功能,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功能,二是在我们现有的国力条件下,还不可能在农村建立像城市那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作为农民的一种特别财产,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毫无疑问,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于土地问题,农民往往有自己长远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较少有短期行为。因此,要保证土地流转平稳健康进行,就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 而据韭园镇十里店村 6 组村民介绍,麦收后的一天,韭园镇政府的副书记刘国伟带领几个人到当地去量土地,并且说是进行土地租让,却没说究竟是怎么样一个租让法。后来,该村民组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