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福利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损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