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男,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XX)琼山民初字第 46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 年 9 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 1996 年 9 月至 1997 年 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标准工资为元,奖金 180 元,199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