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37 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