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协议本协议,于 20 年月日,由以下两方签订:XXX 是一家依墨西哥法律组成的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以下简称 X),代表人为;YYY 是一家依法律组成的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以下简称 Y),代表人为。兹证明鉴于 X 为在方面投资以为目的而设立,并有意从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业务;鉴于 Y 多年从事研究、开发和制造以及在世界不同地区销售;鉴于 Y 具有在外国生产合同产品的经验并有能力提供生产这类产品的技术服务;鉴于 X 和 Y 有意互相合作,共同在墨西哥设立一家新公司,生产以下具体描述的产品;并且鉴于 X 和 Y 有意使新公司从 Y 获得制造这类产品的技术服务并且 Y 愿意向新公司提供这种技术服务;为此,以本协议所述的相互义务及房地产对价,双方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设立新公司1.1 为生产和销售 2.1 所描述的产品“而设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同意共同在墨西哥设立墨西哥商法典所规定的一家资本可变的股份公司;该公司章程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新公司以下简称”FCAM“。1.2 本协议各方在 FCAM 资本中所占股份比例为:X 和其三名指定人共占百分之五^一(51%),Y 和其三名指定人共占百分之四十九(49%);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该股份比例在本协议期间将保持不变。墨西哥法律规定股份公司至少要有五(5)名股东。为了与该规定一致,X 和 Y 每一方可委派指定人三名,每人持一股并不多于一股每方所持的股份。X 和 Y 将始终对他们各自指定人遵守本协议和 FCAM 公司章程条款负责,并对持 FCAM 股份的指定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负责。任命指定人之前,X 和 Y 需与对方协商。1.3 本协议期间,无论自愿或法律要求或其他另有规定,除非符合本协议和 FCAM 章程,任何一方都不能出售、分配、转让、抵押、担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每一方所持的 FCAM 的股份(或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利益)。1.4 X 将根据其获得和墨西哥政府有关当局的许可的需要,投资建立 FCAM 最初资本及随后增加的资本金,该投资额以满足实施法律对需获许可的要求为限。X 将尽其努力获得政府的批准。1.5 FCAM—旦组成,双方将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立刻着手使 FCAM 申请并获得其注册以及申请 X 和 Y 在 FCAM 的股份在墨西哥外资国家注册局注册。第二条产品和技术服务2.1 FCAM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以下简称“合同产品”。如经双方同意,其它类型产品也可补充定义为合同产品。2.2 协议双方同意 Y 将向 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