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安全职责:(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4)鼓舞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法律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仔细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别时段的安全管理;(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措施,保障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防备、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备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尤其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实行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