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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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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之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2、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逐条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填写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0mm 的 GC1 级管道、安全情况等级为 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按管辖部门或者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4、压力管道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给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5、使用压力管道发生下述情况之的,应当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 15 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 30 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情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6、压力管道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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