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度取值法评价方法介绍及举例(一)方法介绍借鉴日本劳动省安全计价六阶段法的定量评价法,结合我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60——2,1999 年版),HCJ43——9l 等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对其内容做了部分修改,研制了“危险度取值法评价”。该法规定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 5 个项目来确定,其危险度分别按 A=10 分、B=5 分、C=2 分、D=0分赋值计分,由各分数之和确定危险等级。≥16 分是具备高度危险(工级)的单元,11—15 分为具备中度危险(Ⅱ 级)的单元,≤10 分为低危险度(Ⅲ 级)单元。该法适用于化工及石油化工工艺过程及储存系统的安全评价,在进行危险指数定量评价时,可先进行简单的“危险度取值法”评价,对危险度分值大于 14(Ⅱ 级)的各单元再进行“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或“火灾、爆炸、毒性危险指数计价”。危险度取值法评价方法见表 9—14。注:①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60——XXX 年版)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② 见《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C20660——2000)中的分类。③ 有触媒的反应,应去掉触媒层所占空间;气液混合反应根据其反应的形态选择上述规定;无化学反应的精制和储存装置降一级评价。(二)危险度取值法评价举例根据生产装置的工艺、平面布置及选择评价单元的原则,对某炼油厂有关装置及罐区确定了 35 个单元,对比“危险度取值法”的要求赋值,计算出其固有危险度。各单元名称及评价结果见表 9—15。表 9—15 某炼油厂主要单元危险度评价结果